三開黨政辦〔2024〕5號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黨政辦公室
關于印發《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
區直各部門、集團公司各部、子公司、派駐機構: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辦法》已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2月6日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進一步激發企業家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優秀企業家每年評選一次,分為“三門峽經濟開發區明星企業家”“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先進企業家”兩類。
第三條 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優秀企業家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
第四條 參與評選的個人應為三門峽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愛黨愛國,對國家、民族懷有崇高使命感和強烈責任感。
(二)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努力成為新時代構建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我區高質量發展的生力軍。
(三)做創新發展的探索者、組織者、引領者,勇于推動生產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努力把企業打造成為強大的創新主體。
(四)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勇于帶領企業在管理體系、技術裝備、產品標準、綠色低碳、智能制造、研發創新等方面對標國際、國內先進,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任職企業近3年內無較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方面事故,近3年內無違法、違規和弄虛作假等行為。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投身社會公益事業,真誠回饋社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第六條 評選“三門峽經濟開發區明星企業家”的,在基本條件基礎上,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開發區產業構建及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具有獨到的戰略眼光和前瞻性,對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帶動作用。
(二)企業品牌影響力較大,是市內或行業內知名品牌。
(三)帶領企業穩定、健康、高質量發展,資產質量優良,對開發區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3億以上,或創新能力強,重視研發投入,擁有省、市級以上創新平臺。
(四)企業家個人或帶領企業在脫貧攻堅、防汛救災、生態環境治理等領域開展公益、志愿等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回饋社會。
(五)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一年以上(對填補開發區產業空白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七條 評選“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先進企業家”的,在基本條件基礎上,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影響力或為市內行業中知名企業家,具有獨到的管理方法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二)企業品牌影響力較大,是市內或行業內知名品牌。
(三)帶領企業穩定、健康、高質量發展,資產質量優良,對開發區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對行業發展具有一定的引領帶動作用。
(四)企業家個人或帶領企業在脫貧攻堅、防汛救災、生態環境治理等領域開展公益、志愿等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回饋社會。
(五)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一年以上(對填補開發區產業空白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八條 組織申報。由區黨政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政審計部、經濟發展部、紀檢監察工委有關部門組成區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工作專班,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經濟發展部。參與評選的企業家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將推薦人選、申報材料報區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工作專班。
第九條 評審遴選。區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工作專班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制定評選指標體系,對推薦人選進行打分評選,研究提出表彰建議人選。
第十條 征求意見。區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工作專班就表彰建議人選征求區紀檢監察工委、公安分局、建設管理部、市場監管分局、財政審計部、稅務分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對表彰建議人選進行審查審核。
第十一條 組織公示。區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工作專班對表彰建議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發現存在影響表彰問題的,不再作為表彰建議人選,且不予遞補。
第十二條 研究審定。對通過公示的表彰建議人選,由區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工作專班報黨工委、管委會研究同意后,進行表彰。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三條 對獲評企業家分別授予“三門峽經濟開發區明星企業家”“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先進企業家”榮譽稱號。對每名“三門峽經濟開發區明星企業家”獎勵10萬元,對每名“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先進企業家”獎勵5萬元。獎勵資金由區財政下達至經濟發展部,由經濟發展部發放至受獎人員。
第十四條 獲得“三門峽經濟開發區明星企業家”“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先進企業家”榮譽稱號的企業家,優先推薦其申報省、市級榮譽,優先推薦其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各類交流學習、企業家培訓提升等活動。
第十五條 在我區大力宣傳“三門峽經濟開發區明星企業家”“三門峽經濟開發區先進企業家”的先進事跡,積極樹立典型,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營造尊重、關心、愛護企業家的社會氛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已被授予稱號的企業家,一經發現個人或企業有違法違紀、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撤銷所獲獎項,收回其證書(獎牌),取消因獲得榮譽而享有的相應待遇,追回其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本辦法中設置的所有獎項,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及評審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涉嫌騙取企業家獎勵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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